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根据相关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三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
第四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(一)备案信息;
(二)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(三)资产来源和财务状况
(四)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检结果
(五)费用收取情况(如有收费);
(六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
(一)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
(二)个人隐私;
(三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中心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(一)通报、简报及中心公文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
(三)公告栏、宣传版报等;
(四)中心网站、微信群(公众号)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三章 操作程序
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,中心各部应当在制作、调查研究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理事长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行政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条 中心各部实施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行政部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